孙文广: 自由先于民主——再论连战北大演讲

中国大陆,政治上的出路在哪里?就在于“自由化”。大陆如果有朝
一日解除了报禁、党禁, 那时离“民主化”也就不远了。

  连战访问大陆,在北大做了一个精彩的演讲,海外有人批评他,少讲
了民主,为什么不代表中国人民向中共要民主?

  对于当前的中国大陆,当然需要民主,但是更需要的却是自由,包括
言论、出版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新闻的自由,获得信息的自由。如果
没有这些自由,还谈什么民主呢?试想一下,在“文化大革命中”,如果
一人一票选举国家主席,毛泽东一定会以接近100%的选票当选,就像几年
之前萨达姆以100%的选票当选伊拉克总统一样。所以说没有自由,就没有
民主,在“民主化”之前,必须要有个“自由化”的过程。现在中国大众
所奋力争取的正是自由权利。

  连战北大演讲的难能可贵,正是因为他以“自由主义”作为演讲中心
,也因此,他的讲话,才能打动中国知识分子的心,有的人甚至为此而落
泪。

  在连战的演讲中反复强调了“多元包容”,这应该是自由主义的核心
、自由主义的基础。连战演讲,论述了北大传统,论述了胡适、蔡元培、
傅斯年,都是在弘扬自由主义。他介绍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在台湾解除报
禁、党禁,后来又说“走对路才有出路”,难道大陆知识分子不能从中取
得启迪吗?

  连战访问大陆第一站是到南京,拜谒中山陵。他沿途的讲话中都是再
三的推崇孙中山和他的三民主义,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就是讲民主
。连战担任过副总统和行政院长,曾经两次竞选总统。(2004年以微弱的
票差,负于陈水扁)他是台湾的政坛人物,他的言谈、他的思想、他的举
止,是经过台湾的民主制度,竞选过程的洗礼。他的言行何尝不是在展示
台湾的民主制度?所以说他的来访本身也是在宣扬民主。

  连战来访,大陆电视台做了广泛报道,收视率极高,家家户户街头巷
尾都在议论,其热火程度远超过一般政治活动,大陆很多人对连战一路看
下来,最后由怀疑到佩服。

  希望台湾有更多的政坛人物能到大陆来访问,不但欢迎国民党、亲民
党的代表,也欢迎民进党的代表能到大陆来。欢迎他们与中共高层会谈,
对话总比对抗好。通过他们的来访,不但可以促进两岸消除对立,也能使
大陆民众进一步地了解台湾的政坛人物和台湾的民主社会。2005年5月1日
于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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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承认国、共两党政府放弃对日索赔决定之法律效力的法令

  鉴于自一九四五年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作为世界反法西斯阵线之
战胜国的中国不久即处于内战状态;

  鉴于此内战的直接后果是在中国境内产生了两个分治的政府,即原有
的中华民国政府和新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鉴于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远东战场战胜国的中国与战败国日本之战争
赔偿谈判,是在战胜国一方尚处于内战状态之背景下进行的;

  鉴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最大限度地利用了作为战胜国的中国之两个
政权互不承认并各自争取国际承认这一谈判背景;

  鉴于在作为战胜国的对日索赔谈判中,中国的国共两党分治政权均各
自受制于自身争取国际承认之国际法人资格的巨大困扰;

  鉴于1951年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国际社会亦因作为二战最大战胜国中
国之两个分治政权的困扰,而将中国整个地被排除在外;

  鉴于在中国领土上的两个分治政权,迄今亦未能实现以一个统一的国
际法人资格,作为其与战败国日本的战争赔偿谈判中的单一谈判主体;

  鉴于在中国领域内处于分治状态下的两个互相敌对的政权这一历史现
状,事实上已大大地削弱了中国在与战败国日本作战争赔偿谈判中的战胜
国法律地位;

  鉴于无论是一九五二中华民国政府,还是一九七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在与日本国政府进行的战争赔偿谈判时,均各自处于一种战胜国国
际法人地位不完全之法律状态,

  鉴于任何谈判双(各)方之法律地位的不完全,均势必会影响到契约
双(各)方之法律地位的不对等,从而亦势必影响到任何法律契约之公正
性和有效性;

  鉴于中国作为第二次世界反法西斯阵营的战胜国、作为远东抗日战场
上抗战时间最长、抗敌数量最多、抗击战场最大、牺牲最为惨烈的战胜国
,依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得享有获取战争赔偿之全部权利和与此相应的全部
利益,且这种战胜国权利之充分代表和利益之充分享有,均只有当战胜国
作为一个单一的谈判主体时才可能充分得以实现;

  鉴于综上所述且并不以此为限之全部因由,兹决定:

  第一、不承认国、共两党政府此前所做出的任何放弃对日索赔的决定
及其所签署的任何相关双边文件之法律效力。

  第二、中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就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承担全部侵略战
争罪责的战争赔偿问题,重开政府间谈判。

  第三、中国将组成法律专家组,对整个对日索赔谈判进行全面评估,
其评估信息,向全民公开。

  第四、在中日政府间的战争赔偿谈判开始之前,中国内部两个分治的
政府可先期协商,以就一个单一的战胜国谈判主体等事宜达成内部谅解。

  第五、中日两国政府间对日索赔谈判之结果,必须以专项条约的形式
记载并签署,且经双方国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民主中国过渡政府 总统:余樟法(东海一枭) 20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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